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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檢查及檢驗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執行檢查或檢驗,於必要時得對農產品抽樣,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抽樣應隨機為之,不得由農產品經營者指定。 二、農產品之抽樣方式及抽取數量如附件。但主管機關得依檢驗項目之需求,酌量予以增減,並以足供檢驗所需為限。 三、完成抽取之樣品,應會同農產品經營者之負責人或受檢人員簽名或蓋章封緘,封緘前、後應拍照存證。主管機關應當場核發取樣收據予受檢者,並留存副本備查。但以價購取樣者,免發給取樣收據。 四、所需樣品,得無償抽取之。但在販賣場所抽取之樣品應給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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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