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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17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農產品經營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農產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農產品衛生安全。 前項應訂定農產品安全監測計畫之農產品經營者類別及規模與計畫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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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