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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 第4條

申領販運商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連同證書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提出: 一、獨資或合夥: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公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捐助章程及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從事販運商業務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販運商名稱及其營業所或法人住所所在地。 二、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住址。 三、販運農產品類別。 四、組織。 五、屬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應另載明資本額。 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其許可證於核發時,應副知商業登記機關。 第一項之證書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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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