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 › 第5條

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 第5條

申領販運商許可證,屬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其資本額應合於下列基準: 一、獨資: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合夥: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公司: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同一事業資本額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增領販運商許可證副證一件;每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再增領副證一件。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