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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驗證機構應遵守其認證規範及認證範圍,並辦理下列驗證業務: 一、依其通過認證驗證類別相關規定辦理驗證、重新評鑑及增項評鑑業務。 二、核發驗證證書予經其驗證通過者。 三、與驗證通過者簽訂書面契約。 四、配合產品產期,對經其驗證通過者實施每年至少一次之定期或不定期追蹤查驗。 五、對市售經其驗證合格農產品之相關抽查檢驗作業。 六、對經其驗證通過而未持續符合驗證基準者,依規定提出限期改正要求、增加追蹤查驗次數或終止其驗證。 七、依第十六條規定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相關驗證業務。 八、對其受理驗證案件有關之申訴、違規使用或仿冒事項之處理。 九、其他與驗證有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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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