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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驗證機構對於其認證範圍之部分驗證業務有不能執行時,應以書面通知認證機構。 認證機構於收到前項通知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驗證機構不能執行部分之認證,並變更其認證範圍及配合換發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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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