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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農產品驗證機構依其驗證業務分為下列三類: 一、優良農產品驗證機構: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優良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驗證者。 二、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辦理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驗證者。 三、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辦理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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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