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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認證為農產品驗證機構,經認證機構依其申請驗證類別之認證程序審查結果認符合者,應給予認證,並核發認證證書。 前項認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驗證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得辦理驗證之範圍。 三、認證有效期間。 四、認證機構名稱。 五、認證規範名稱。 六、認證證書之年、月、日及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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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