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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農產品驗證機構取得認證之有效期間為自取得認證之日起三年。 前項所定認證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農產品驗證機構得申請重新評鑑;逾期申請者,應重新申請認證。 認證機構對於農產品驗證機構申請重新評鑑,經依重新評鑑程序審查結果認定符合該類別之認證規範者,應於其原認證有效期間屆滿後重新給予認證,並配合認證有效期間之變更,換發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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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