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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辦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不動產使用管理業務績效評核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管理業務,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水署)灌溉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管理處)辦理被占用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不動產清查及現場勘查、查找占用人、追收占用使用補償金、評估占用處理方式及執行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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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