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辦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不動產使用管理業務績效評核辦法
› 第3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辦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不動產使用管理業務績效評核辦法 第3條
管理處辦理使用管理業務著有績效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除由現職公務人員兼任者外,得依其業務績效發給績效獎金,所需經費按前一年度(以下簡稱計列年度)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各基金之不動產占用使用補償金決算收入,編列於其他獎金科目項下。 績效獎金每年度預算編列及支給總額,不得超過計列年度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各基金不動產占用使用補償金決算收入之百分之九,並得視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支狀況及政府財政狀況發給。 前項不動產占用使用補償金決算收入,不得計列已辦理收取占用使用補償金超過五年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辦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不動產使用管理業務績效評核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