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辦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不動產使用管理業務績效評核辦法 › 第4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辦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不動產使用管理業務績效評核辦法 第4條

管理處辦理使用管理業務之各組、室、工作站支給績效獎金額度之分配,應由管理處核定後,於每年二月一日前,送農水署備查。 績效獎金之支給對象及個人發給額度,管理處應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審酌計列年度內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實際參與業務程度、業務績效等項目核實發給,不得平均或輪流分配。 績效獎金之支給額度,每人每年度最高發給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辦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不動產使用管理業務績效評核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