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2條

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公、七星、北基、桃園、石門、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嘉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臺東十七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主管機關,本會農田水利署為管理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