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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3條
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依本法
第十二條
第一項、
第十三條
第一項、
第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申請許可時所收取規費及依
第二十五條
規定向使用者收取費用之收入。 三、租金及利息收入。 四、資產處分或活化收益收入。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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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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