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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10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本規則所定應試資格者,得依本規則應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試: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農田水利會職務或其他職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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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