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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19條

農田水利會主任工程師除具有前條資格之一,並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農田水利會工程人員二等十二級考試及格。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 前項第二款所定相關科系如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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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