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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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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20條
農田水利會組室主管應考量其領導能力,並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曾任政府機關相當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一年以上、相當薦任第八職等職務四年以上或相當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六年以上,經銓敘合格,成績優良。 二、曾任或現任農田水利會管理師、工程師、秘書、專員相關職務三年以上或副工程師、副管理師、副專員相關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組室主管最低起支薪級。 前項第一款所定相關類科如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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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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