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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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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23條
第二十條
第一項第二款、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四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三款所稱相關職務,指
第十五條
第一項各款職員類別中,除輔佐人員外,為同一類別人員或得調任類別人員之職稱職務。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款有關秘書之任用資格規定中所稱相關職務,指曾任或現任農田水利會工程師、管理師、秘書、專員、副工程師、副管理師或副專員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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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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