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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63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應予停職。 前項停職原因消滅時,應於消滅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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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