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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年度決算編制辦法 第10條

各項經收之收入,包括所有預算外之收入及預算內之超收等各款,均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解繳,並併入決算,不得坐抵或挪移墊用。其已收因故未於規定期限內解繳者,得延長至次年一月十日前解繳,並仍列作當年度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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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