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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年度決算編制辦法 第11條

保證金、保管(證)品、材料、代收款、代辦經費及借入款等,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分別查明清理,未及清理者,應訂明清理時限。補助、委辦及各項計畫之結餘款,或代收款賸餘須退還者,應儘速退還補助或委託機關,不得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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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