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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第23條

機關代表之會務委員,應就任職各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直轄市、縣 ( 市) 政府之水利、建設、工務或農業業務之主管或承辦人員遴選之。 前項人選,主管機關為縣 (市) 政府者,由該縣 (市) 長推薦之;主管機 關為台北市政府者,由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洽請有關直轄市長、縣 (市) 長 推薦之;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洽請有關直轄市長 、縣 (市) 長推薦之,其職務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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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