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 第23條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第23條
機關代表之會務委員,應就任職各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直轄市、縣 ( 市) 政府之水利、建設、工務或農業業務之主管或承辦人員遴選之。 前項人選,主管機關為縣 (市) 政府者,由該縣 (市) 長推薦之;主管機 關為台北市政府者,由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洽請有關直轄市長、縣 (市) 長 推薦之;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洽請有關直轄市長 、縣 (市) 長推薦之,其職務異動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2條
看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