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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11條

參加會務委員候選之會員,應於公告登記期限內,備齊下列文件向農田水利會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相片。 二、候選人登記申請書二份。 三、符合本通則第十四條規定之會員資格證明文件。 前項登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並附委託書。 參選會務委員之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登記無效: 一、所屬選舉區在二個以上,未自行擇一選舉區登記,而同時登記二個以上選舉區。 二、同時申請登記為會長及會務委員二種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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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