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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31條

會務委員因當選無效、辭職、喪失會務委員資格或因故出缺,致缺額達該會選任會務委員總額三分之一或同一選舉區全額出缺時,應於出缺之日起算三個月內辦理完成補選。但任期不足一年者,不予補選。 前項會務委員補選以補足該屆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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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