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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10條

會長任現職至年終滿六個月而未滿一年者,應另予考績,其獎懲如下: 一、甲等: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勵。 四、丁等: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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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