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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事宜,應設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獎懲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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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