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 第25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25條

會長或會務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代表機關或法人之會務委員依公務員懲戒法受休職處分期間。 會長依前項規定受停職處分時,由總幹事代理;總幹事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主管機關派員代理。 第一項停職人員,除依法撤職者外,其停職原因消滅時,應於消滅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復職;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停職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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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