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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26條

會長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薪。 會長復職後,農田水利會應補發其停職期間內之本薪。其於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薪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會務委員復職後其於停職期間,交通費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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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