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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5條

會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表揚之: 一、執行政府重大政策或經建計畫,圓滿完成,績效卓著者。 二、任期內,使會務推展順利圓滿,功績卓著,並連續三年業務考核甲等獲前三名者。 三、其他對農田水利事業有特殊貢獻,具體事蹟,足資表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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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