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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4條

評議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評議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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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