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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遴派辦法 第11條

品德操守之評分,依登記會長候派人所提登記表之有關記載資料,由遴選 作業單位負責函請有關機關或會長候派人原服務單位先行查證後,將具體 資料送交遴選小組評定之。 評分標準,先定基本分數六分,再依據前項資料之優劣事蹟情況,由遴選 小組評定增減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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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