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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遴派辦法 第9條

經歷之評分標準如下: 一、具本通則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基本年資資格者十分。 二、超過基本年資,每增加一年加一分,最高以十分為限。 三、曾擔任該農田水利會會長、一級主管以上、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一級主 管以上或於政府機關從事農田水利會業務監督輔導工作者,每年另加 一分,最高以五分為限。 四、現任該農田水利會會長,最近三年考績均列甲等,且未受記過以上之 處分者,另加五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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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