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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農田水利會新擴增之事業區域,在會員未受益前,得由該區域預定受益會員以書面向該農田水利會推舉代表列席會務委員會,參與審議有關該區域新建工程及財務負擔等事項,其名額由農田水利會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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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