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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19條

工作站之職掌如下: 一、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灌溉排水設施之維護、管理、歲修、改善、水利妨害之取締及防汛之搶險。 二、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引水、輸水、分水之管理及調節。 三、水利小組工作之指揮考核。 四、水利糾紛之調解處理。 五、水利政令及灌溉制度之推行。 六、灌溉水質之監視處理。 七、灌溉計畫之擬訂及執行,耕作面積與生產量之調查。 八、會員會籍及灌溉地籍異動之查報。 九、會費及工程費等各種費用之經收。 十、公共財產之維護管理。 十一、農田水利會交辦事項。 工作站除第一項所列職掌外,得因需要辦理下列事項: 一、氣象、水文、土壤之觀測、調查。 二、有關農業、水利之實驗及示範。 業務性質特殊之工作站,其職掌由農田水利會依據實際情形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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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