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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 第18條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18條
農田水利會應在灌溉排水面積二千公頃以上四千公頃以下之範圍設一工作站。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不受面積之限制: 一、業務性質特殊。 二、灌溉面積分散。 三、區域隔離交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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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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