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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22條

水利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維護、管理及修補。 二、區域內用水之管理。 三、協助工程用地之處理。 四、區域內補給水路之設施。 五、小給水路或補給水路分水門之管理。 六、水利小組經費之經收及管理運用。 七、其他水利業務之委辦或交辦事項。 前項任務之執行,受農田水利會之監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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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