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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23條

水利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為義務職,負責執行小組任務及小組會議決議事項。 前項小組長,由小組內符合本通則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具選舉權之會員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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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