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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24條

水利小組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由小組長召集小組區域內會員舉行之,開會時以小組長為主席。 前項會議議事方式,由農田水利會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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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