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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通則第十八條規定之會務委員會職權事項,應由農田水利會提會務委員會審議。 主管機關交辦之重大事項或經報准之緊急措施事項,農田水利會應向會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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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