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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12條

農田水利會因辦理水利設施,施行測量調查,有拆除障礙物之必要時,應報請所在地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辦理之。 前項行為發生之損害,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得要求補償,如有爭議,報請主管機關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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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