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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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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5條
水利會經費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效益性及安全性,除定額零用金外,應存儲於政府之水利、土地或農業金融機構,如有特殊需要,存儲於其他銀行者,應敘明理由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核定之。 前項存儲於其他銀行者,仍應依照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三十二條
規定,其代收經管所得之盈餘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農田水利會聯合機構之輔導費用。 第一項存儲金融機構或其他銀行與水利會之權利義務應以契約約定,並事先報請農委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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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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