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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 第24條

為維持農田水利設施營運所需,主管機關應以年度預算撥款至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 前項年度撥款之計算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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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