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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 第26條

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每年應提撥部分財產處分所得價款,辦理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照舊使用土地之承租或用地取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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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