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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 第7條

農田水利設施遭受天然災害,為防止災情擴大,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及無法 取輸水灌溉,除應參照「經濟部水利處天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辦理 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之搶險、搶修工程,事前、後均應在原受災現場置測桿等易以識 別尺度等物拍照存證,並將辦理情形及預、決算書等資料一併逐件裝 訂成冊,俾予查核。 二、搶修工程可一次辦理完成時,如渠道或圳路沖毀無法輸水灌溉,除土 方復原外,需再辦理內外面工修復,始能確保渠道安全者,應以一次 辦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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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