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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 第8條

勘查及請求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農田水利會應以該年度所列災害準備金,優先支應天然災害搶險、 搶修及修復所需經費,如有不足,應調整年度工作計畫,以移緩濟急 支應,再有不足得逐件檢附修復工程概算書 (如附表四) ,並詳填請 求勻撥或補助總表 (如附表二) 及明細表 (如附表三) 各一式二一份 ,並於每年九月底以前提報水利處統籌辦理補助。 各受災水利會除特殊重大之災害外,其請求政府補助每年以辦理一次 為原則,即防汎期過後 (每年十一月底以後) 辦理會勘。 二、水利處就農田水利會所提天然災害復建工程補助計畫,應依「經濟部 水利設施災害處理會勘及經費籌措辦法」訂期勘查。 三、水利處經勘定水利會所提災害復建工程補助計畫後,應先以其災害準 備金支應補助,如有不足則應彙編「00年歷次天然災害農田水利設施 災害復建工程經費擬定表」 (如附表五) ,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 定補助辦理之。其經費龐大,致該會無法籌應時,得請該會轉請行政 院協助籌應。 附表二 (機關全銜) 年 天然災害公共設施災害復建經費請求勻撥或補助總表 單位: (千元) ┌────┬───────┬────────┬────────┐ │單位或項│受災單位查估數│受災單位可籌財源│ │ │目名稱 ├───┬───┼────┬───┤申請中央補助款 │ │ │初步查│複查擬│應列災害│調整年│ │ │ │估 數│定 數│準備金 │度預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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