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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辦法 第2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拆除合法建築物者,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予以補償;其經主管機關以協議價購方式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達成協議者,按拆遷補償費加發百分之二十之獎勵金。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拆除違章建築者,由主管機關參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拆遷補償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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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