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與建設
› 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辦法
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辦法
一句話看懂
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時,為迅速有效處理,以避免損害擴大,訂定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等相關辦法,以確保農田水利設施之正常運作與農業生產之穩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0-09-17・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依本法
第十條
第一項拆除合法建築物者,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予以補償;其經主管機關以協議價購方式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達成協議者,按拆遷補償費加發百分之二十之獎勵金。 依本法
第十條
第一項拆除違章建築者,由主管機關參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拆遷補償標準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依本法
第十條
第一項徵用物資、工作物等物料、救災裝備、工程重機械、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機具,依主管機關所定費率發給所有權人、操作人員補償費或價款;主管機關未定有費率者,依相關公會所定費率發給;主管機關及相關公會均未定有費率者,由主管機關與各徵用物之所有權人、操作人員協議訂定;協議不成立時,逕由主管機關參照徵用當地時價及物資新舊程度計價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依本法
第十條
第一項徵用土地、設施(含建築物)之補償或計價,準用土地徵收條例補償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依本法
第十條
第一項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徵用物之操作人員等人工,依主管機關所定費率發給補償費;主管機關未定有費率者,依相關公會所定費率發給;主管機關及相關公會均未定有費率者,由主管機關與各被徵調人協議訂定;協議不成立時,逕由主管機關參照徵調當地時價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依本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徵用之徵用物,於徵用期間遭受損壞者,主管機關應予修復或補償;無法修復或滅失時,應解除徵用,並由主管機關按徵用時其使用程度,準用
第三條
或
第四條
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徵調或徵用原因消滅時,主管機關應發給廢止徵調或徵用證明文件,將徵用物返還被徵用人;並於廢止徵調或徵用後二個月內發給補償費用。但徵調或徵用連續每滿一個月者,主管機關應先發給該期間之補償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因本法
第十條
第一項之其他緊急處置遭受損失者,其補償及計價方式,參考市價由主管機關與受損失人協議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訂閱追蹤
延伸
所有法律
交通與建設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RSS 追蹤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