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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辦法 第4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徵用土地、設施(含建築物)之補償或計價,準用土地徵收條例補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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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