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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 第20條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0條
第 三 章 出租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出租期限如下: 一、建物:五年以下。但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相關線路使用者,出租期限得為二十年以下。 二、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 三、其他土地: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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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繳納權利金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署請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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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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