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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0條

第 三 章 出租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出租期限如下: 一、建物:五年以下。但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相關線路使用者,出租期限得為二十年以下。 二、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 三、其他土地: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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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應以公開標租方式辦理。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予出租:一、各級政府…第21條非事業用不動產之租金以平方公尺為計算單位,並依市場行情查估訂定之。前項租賃之不動產為土地者,…第21-1條非事業用土地之承租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二或第二十一條之三之規定經本署同意外,不得擅自增建、修建…第21-2條非事業用土地之承租人申請以本人為起造人新建建物且無第二十一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所定不予同意情形,…第21-3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訂定之非事業用土地租約,且無第二十一條之四第一項…第21-4條承租人依前二條規定申請新建建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一、申請建築之建物基地範圍,…第21-5條承租人承租非事業用土地後,於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內,依第二十一條之二或第二十一條之三規定經本署同…第21-6條承租人依第二十一條之二或第二十一條之三規定經本署同意新建建物,應負責建物施工與租賃期間之管理…第21-7條承租人繳納權利金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署請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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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