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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 第19條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9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應以公開標租方式辦理。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予出租: 一、各級政府機關業務需要或公用事業需用。 二、原農田水利會投資或出資成立之企業,或捐助(贈)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業務需用。 三、原有租賃期間屆滿,未達六個月。 四、經公開標租未能標脫,有人申租,並願按標租底價及條件承租。 五、年租金未達新臺幣十萬元。 六、住宅主管機關依住宅法設立或委託之專責法人或機構,興辦社會住宅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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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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